2025-04-19 下午 10:58

為什麼過去沒有死亡連署遭起訴、判刑的案例? 對於死亡連署用偽造文書辦,開啟的是中選會。最遲在2018年中選會就主張,死…

為什麼過去沒有死亡連署遭起訴、判刑的案例?

對於死亡連署用偽造文書辦,開啟的是中選會。最遲在2018年中選會就主張,死亡連署是明確的偽造文書,此後每次公投、總統、罷免有涉及連署者,中選會都會把死亡連署案件彙整後,向檢調告發。但為何經歷這麼多次的連署「死亡連署告發」,竟然連一件起訴、判決有罪都沒有?

現在檢調大查死亡連署,大概也是持這樣的觀點,用偽造文書來查。這說法直觀的看言之成理,但其實卻未必是如此。看一下刑法三個關於偽造文書的條文:

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三個條文很清楚,陳明「偽造文書」都有個相同的要件,「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然後我們回到連署本質來看「死亡連署」。「死亡連署」當然是無效連署,但只要透過戶政的勾稽系統,「死亡連署」可以立刻被排除,成為無效連署,事實上並不會對公投、選舉和罷免連署結果造成任何影響。既然如此,要如何能符合「足生損害」要件?

因為查不到過去案件的偵結報告或不起訴處份書,也只能推測這可能是不起訴、沒有判決紀錄的主要原因之一。說得更直白一點:死亡連署又如何?就是無效連署罷了。

瞭解這一點,也就知道就法論法,為什麼根本不需要把司法資源浪費在這裡了。而用這麼多司法資源,唯一的目的就是政治。

來源摸我

關於 黑特民進黨

History will have to record that the greatest tragedy of this period of social transition was not the strident clamor of the bad people, but the appalling silence of the good 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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