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不當黨產條例賦予黨產會可以舉行聽證會、判定不當黨產並收歸國有,釋憲聲請方認為這是侵奪司法權,違反三權分立原則。但當時大法官以釋字793號的解釋是這樣的:
「行政權具有主動、積極、機動、全面之特質;反之,司法權之本質…係針對具體個案之事實及法律爭議,依據憲法及法律所形成之客觀價值與規範,為法之適用而進行終局之判斷,具有個案性及被動性,並不適於積極處理屬全面性匡正政黨不公平競爭之事務。立法者以黨產條例之特別立法,匡正政黨違反當時法令或不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要求所取得及累積財產之行為,規範由行政機關即黨產會依法主動且全面性行使職權,而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之處理,係於個案所為第一次認事用法之決定,乃依據事物屬性所作合於國家機關特性之分配,且相關人仍得依相關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並未排除司法之審查,自未侵害司法權作為適法性終局判斷者之核心,亦未取代司法機關而使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故系爭規定一至三尚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其重點有二:第一,是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是看這項權力行使的性質為何。因為司法權只是被動處理,而且並無處理不當黨產權限,因此由不當黨產條例行使並無違憲。第二,是如果對黨產會裁定不服,仍有司法救濟程序,因此沒有違憲。
但在這次針對國會改革的憲判字第9號判決裡,對於各項人事權、調查權行使的罰則全部被判定違憲,而且大幅限縮立法院可以行使調查權的範圍。但包括人事權、國會調查權,同樣屬於只能由立法院行使的輔助性權力,而且各項罰則也訂有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的救濟程序,結果卻被判決違憲。
這不是雙標什麼是雙標?
嚴格來說,這也確實不是雙標,而是「行政可以濫權,國會不能監督」。
來源摸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