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運鵬委員與柯建銘委員,也持續反對離岸風電競標遴選的合法化。如,鄭委員運鵬提到:「會造成母法裡面要處理的時候會更加困難,而不是更加的開放、公平。這一點,我要提醒孔委員,建議依照行政院版就好了。」
針對鄭柯兩位立委的質疑,其實要回應非常簡單。其實我們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是繼受自德國二千年再生能源法(Erneuerbare-Energien-Gesetz)所制訂。原來在德國的再生能源法當中,只有躉購費率FIT制度,不過到了後來的版本,也引入招標制度。「招標、競標制度是否需要在母法規定?」德國給了很清楚的答案(見文末附表):
德國2017年的再生能源法,用了三十九個條文,規範再生能源競標制度。德國2017年的離岸風電專法,用了三十個條文,規範離岸風電競標制度。沒想到我們偉大的立法委員,竟然覺得台灣一條都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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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銘志觀點:離岸風電確定成為台灣有史以來最巨大的海上違建-風傳媒
政府當真如此重視綠電先行、能源轉型?筆者持續呼應該列為最優先的能源轉型關鍵法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竟然花了比其他不重要的法案(電業法、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更久的時間,從2016年520政黨輪替後…..
來源摸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