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衛福部部長瞎掰法條,被律師拿出條文來打臉的八卦??
藥事法第48條授權地方政府可以自行購買疫苗?法條好像不是這樣說吧?從頭到尾沒有寫到地方政府啊!
藥事法第48條
藥物於其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得限期令藥商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證。 但安全疑慮重大者,得逕予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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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可否自行採購國際疫苗?衛福部長陳時中鬆口「合法合規」就可以。台北市長柯文哲說,過去半年每次遇到該問題,陳都回應「按中央指示處理」,他嗆「不然你早說嘛,今天這種局面,把中央責任全部丟給地方首長,非常不負責任」。陳時中今回應,法規一直寫在那邊,上面也講得很清楚,執行公務的單位應該要更清楚才是。
陳時中說,每一項藥品、疫苗等進口程序都有相關規定,都是依據藥事法第48條的規定規範,在台灣,不管是疫苗或藥物,當要進口時就要人提出申請,並且一定要藥商資格才能進口,申請時就要好好說明,不管是要做人體試驗、臨床試驗,還是進口後拿來運用,指要提出相關資料向食藥署申請,就會啟動審查程序,進口台灣已經有藥證的藥品或疫苗,進口速度就會比較快,若是沒有藥證,進口就會比較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