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有人要去告PUMA收外國資助違反國安法第二條,看了一下第二條寫什麼。我本來想說怎麼會有這種滯脹法條,只要有外國資助都違法?這下YMCA跟肯德基只要總部有給一塊錢都要去關了?結果查了一下,本來的法條是說「外國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給錢發展組織」違法,我們偉大的民進黨草包委員修法修成這個奇葩狀態,變成只要是「外國人給錢資助現有組織」就算違法,PUMA這下要GG了,這算不算是一種挖坑給自己跳?
來源摸我聽說有人要去告PUMA收外國資助違反國安法第二條,看了一下第二條寫什麼。我本來想說怎麼會有這種滯脹法條,只要有外國資助都違法?這下YMCA跟肯德基只要總部有給一塊錢都要去關了?結果查了一下,本來的法條是說「外國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給錢發展組織」違法,我們偉大的民進黨草包委員修法修成這個奇葩狀態,變成只要是「外國人給錢資助現有組織」就算違法,PUMA這下要GG了,這算不算是一種挖坑給自己跳?
來源摸我「A、B、C、D、境外敵對勢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