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吧,想利用法律公布和生效的時間差動手腳來了。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 「覆議若遭否決,法律不會即刻生效,還要經行政院…

看吧,想利用法律公布和生效的時間差動手腳來了。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
「覆議若遭否決,法律不會即刻生效,還要經行政院長副署、總統十天內公布,公布後也要第三天才會生效,仍有時間可以沙盤推演,公布未生效的期間,等同法律尚未生效,這段期間是否聲請釋憲都可以考慮。」

「司法案件中有一種「預防性權利救濟」,指的是目前還未實際受到侵害,但未來一定會有,且一來的話就來不及,這叫做將來給付之訴,這是司法常態,儘管憲法訴訟實務還未有過,但不表示不能做,都在考量範圍。」

但我就問: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0 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憲法訴訟法:
第 51 條
憲法法庭認法規範牴觸憲法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法規範違憲。

第 52 條
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該法規範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但主文另有諭知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者,依其諭知。
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其所定期間,法律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二年,命令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一年。

第 53 條
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或溯及失效者,於判決前已繫屬於各法院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
判決前適用立即失效之法規範作成之確定裁判,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
判決前以溯及失效之法規範為基礎作成之確定裁判,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救濟之;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第 54 條
判決宣告法律位階法規範定期失效者,除主文另有諭知外,於期限屆至前,各法院審理案件,仍應適用該法規範。但各法院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俟該法規範修正後,依新法續行審理。

憲法白紙黑字寫法律是指公布的法律,憲法訴訟法白紙黑字寫的是判決「失效」,你一個法律如果還沒有「生效」,要怎麼判決「失效」?

來源摸我

關於 黑特民進黨

History will have to record that the greatest tragedy of this period of social transition was not the strident clamor of the bad people, but the appalling silence of the good 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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