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吧,想利用法律公布和生效的時間差動手腳來了。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
「覆議若遭否決,法律不會即刻生效,還要經行政院長副署、總統十天內公布,公布後也要第三天才會生效,仍有時間可以沙盤推演,公布未生效的期間,等同法律尚未生效,這段期間是否聲請釋憲都可以考慮。」
「司法案件中有一種「預防性權利救濟」,指的是目前還未實際受到侵害,但未來一定會有,且一來的話就來不及,這叫做將來給付之訴,這是司法常態,儘管憲法訴訟實務還未有過,但不表示不能做,都在考量範圍。」
但我就問: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0 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憲法訴訟法:
第 51 條
憲法法庭認法規範牴觸憲法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法規範違憲。
第 52 條
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該法規範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但主文另有諭知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者,依其諭知。
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其所定期間,法律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二年,命令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一年。
第 53 條
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或溯及失效者,於判決前已繫屬於各法院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
判決前適用立即失效之法規範作成之確定裁判,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
判決前以溯及失效之法規範為基礎作成之確定裁判,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救濟之;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第 54 條
判決宣告法律位階法規範定期失效者,除主文另有諭知外,於期限屆至前,各法院審理案件,仍應適用該法規範。但各法院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俟該法規範修正後,依新法續行審理。
憲法白紙黑字寫法律是指公布的法律,憲法訴訟法白紙黑字寫的是判決「失效」,你一個法律如果還沒有「生效」,要怎麼判決「失效」?
來源摸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