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過去沒有死亡連署遭起訴、判刑的案例?
對於死亡連署用偽造文書辦,開啟的是中選會。最遲在2018年中選會就主張,死亡連署是明確的偽造文書,此後每次公投、總統、罷免有涉及連署者,中選會都會把死亡連署案件彙整後,向檢調告發。但為何經歷這麼多次的連署「死亡連署告發」,竟然連一件起訴、判決有罪都沒有?
現在檢調大查死亡連署,大概也是持這樣的觀點,用偽造文書來查。這說法直觀的看言之成理,但其實卻未必是如此。看一下刑法三個關於偽造文書的條文:
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三個條文很清楚,陳明「偽造文書」都有個相同的要件,「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然後我們回到連署本質來看「死亡連署」。「死亡連署」當然是無效連署,但只要透過戶政的勾稽系統,「死亡連署」可以立刻被排除,成為無效連署,事實上並不會對公投、選舉和罷免連署結果造成任何影響。既然如此,要如何能符合「足生損害」要件?
因為查不到過去案件的偵結報告或不起訴處份書,也只能推測這可能是不起訴、沒有判決紀錄的主要原因之一。說得更直白一點:死亡連署又如何?就是無效連署罷了。
瞭解這一點,也就知道就法論法,為什麼根本不需要把司法資源浪費在這裡了。而用這麼多司法資源,唯一的目的就是政治。
來源摸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