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鉅指出,如果中選會不準備重印,在中選會錯誤又違法的公投公報之下所進行的公民投票案,還有效力嗎?還是那時候,行政院又可以來文,這次的公民投票結果不算呢?
中選會在「對付」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的第16案公民投票中,已經表現的荒腔走板。被法院明白地制止行政濫權。現在竟然作出公告之後,又重新公告的更荒唐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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