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總統府發言人Kolas Yotaka女士賞臉,之後我會正式行公文函,建請行政院推派閣下擔任第一場核四公投辯論會代表。
Kolas Yotaka:公投是台灣人民珍貴的權利,樂於看見不同觀點的辯論
https://www.facebook.com/kolasyotaka.tw/posts/2863913137209829
無論反核擁核,核廢問題都必須處理、也可以處理,只是有人不希望核廢問題「被處理」,否則每次選舉就無法拿來消費。
以下幾點先行回應:
一、我的答案當然不只有「放我家」,我踏入能源議題之初,向來主張即使核廢安全無害,都應該立即遷出蘭嶼。低放處置場安全要求,早就訂有「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規定幾乎跟核能電廠一樣嚴格。既然經濟部在100年就已公告建議候選場址,當然就已充分驗證其安全性。
二、講一個真實的故事,之前有立委質詢官員最終處置場的場址在哪裡,官員說還不能公布,立委問為何不能公布,官員回答:「因為公布後會有很多人跑去設籍在那裡。」另外,南韓的核廢料處置場在選址時,當地居民真的是用搶的。當時在數個場址預定地進行公投,結果每個地方的支持度都超過五成,最後是比誰的支持度高而獲選。
三、你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顯然忽略蘭嶼達悟族人、乃至於北海岸反核團體的長年訴求,皆是「遷出蘭嶼」和「最終處置」脫鉤。你與你的老闆蔡總統,從來沒有把蘭嶼核廢問題真正放在心上過!
四、原能會自己的「核廢料最終處置技術及世界各國高、低放最終處置場址選擇與興建近況報告」,從未說國內找不到適合場址或不能安全處置的問題。更何況全世界前前後後已經有106多個處置場,大家都找得到,就台灣找不到,很奇怪吧?
五、關於核廢料處置場難產的政治問題,關鍵在於反核團體不斷煽動輻射恐慌,造成本島和蘭嶼弱弱相殘,更出在主辦機關怠惰不作為:
(1) 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2條,選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以下簡稱處置設施)場址的主辦機關是經濟部,而不是台電。依前揭條例第11條,公告建議候選場址後30天,應在場址所在地縣(市)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不受公民投票法第二條(全國性公投)之限制。
(2) 既然建議候選場址在101年就已公告,經濟部卻將辦理公投的責任推給縣市政府而不執行,顯已失職。或曰,公投門檻高。但是現任政府在108年6月改公投法,讓公投與大選脫勾可快得很,如果有心推動,為什麼不能再修改一次?請你不要忘記,蔡總統完全執政已經五年了,不要再找藉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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