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自己看這是講的什麼幹話,翻成白話是這樣:
.「助理研究補助費」算是我立委大人的錢
.「助理研究補助費」應該轉到我的帳戶隨便我怎麼用,#不一定要拿來請助理(等等,這筆錢叫什麼?)
.司法認定立委不應用人頭冒領或是逼迫助理回繳薪水是「錯誤見解」
.#用人頭冒領助理費不能說是貪污,立委怎麼用助理費只需要「向選民負責」不用向政府負責
.我現在要立一條法,來規定「#貪污助理費無罪」
這種法案連署簽得下去?自己沒一點判斷力?還是閉著眼睛簽的?
立法可以這樣玩,那以後立委想X人放O也沒關係,隨便修嘛。跟要好的幾個立委利益交換一下,這次你投我,下次我投你,大家一起無罪,啊不就你最聰明?
黑特民進黨 The night is darkest just before the daw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