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出席李惠仁案偵查庭,本人簡單陳述如下。
一、警訊時,本人已提交一份事件時序資料,接獲爆料內容經過查證,合理相信其為真實。
二、日前調解之所以不成立,因為李惠仁先生一直籠統地指控本人發文誹謗,但我們無法確定李惠仁先生到底要告哪一句是誹謗。
三、李惠仁先生主張本人說他認識楊蕙如,但原始貼文之中,查無本人說李惠仁認識楊蕙如的字句。退萬步言,認識楊蕙如也不構成誹謗。
四、本人原始貼文,僅提到李惠仁協力徵臨時演員。縱使本人不認同該影片的手法,但該影片破百萬點閱迴響熱烈,要舉證李惠仁因為本人文章導致名譽受損,有實際上的困難。
五、可受公評之事,乃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不應以刑法繩之。本人對李惠仁先生堅持提告,浪費檢察官偵辦其它重要案件的寶貴時間,感到非常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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