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都能脫罪?!什麼都能硬拗??-監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遭判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但未認定性騷擾!?】
懲戒法院上個月24宣判
丁允恭任職高雄市新聞局長期間,在辦公室
與Y女發生性行為並2度要求其墮胎
#高雄市新聞局長室上班時間當汽車旅館??
#有些錢花點 #別省
丁為挽回Y女故意於2017年2月27日
在臉書貼出兩人親密合照,對Y女後續工作造成困擾
而這張照片兩人衣著整齊,均難認定構成性騷擾。
提案彈劾丁允恭的監委紀惠容今表示 :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說「性騷擾」,包含違反
其意願、行為與性或性有關、行為不受歡迎、行為不具合理性
懲戒法院僅一單一照片穿著整齊,
認為難以認定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意涵,判定丁無性騷擾
事實上,性騷擾常常是一個連串發生,並持續影響當事人
懲戒法院卻片面切割,難以服人。
我只想說,果然有黨證就不一樣啊
立委可以互相通姦除罪免罰?
立委兒子美國寄運大麻免罰?
現在丁允恭的都可以判定無罪?
民進黨,你們不要臉的方面還有什麼做不到的??
#刷新我的三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