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桑十問第三講「憲政體制」:歷史亂說】
有別於第一講「猛瑪說」、第二講「雜質說」,第三講終於擺脫了之前大翻車的窘境,沒有再次被直接貼上一個「很糗的標籤」,但卻是真真切切的亂講,可以說是「歷史亂說」。
最嚴重的錯誤就是1946年制憲過民大會沒有台灣人,事實上台灣不僅有18位代表,而且還是由台灣省參議會選舉產生的!(以下檢附原件供參)
其實這是獨派史觀經常犯的錯誤,獨派常為了要削減中華民國對於台灣主權的合理性,經常做出一些減法,例如否定《開羅宣言》的效力,稱其只是新聞公報,卻絕口不提《波茨坦宣言》對前者的效力確認,並且經常用《波茨坦「公告」》說名稱差異代表效力差異等歪理。
而這次賴桑說台灣人沒有參加制憲大會又是經典案例,賴桑事實上是把1936年的《五五憲草》跟1946年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混為一談!《五五憲草》之所以沒有台灣人參與是因為當時台灣是日本殖民地,加上草案主要是由各黨派代表(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同盟黨)、無黨籍社會賢達以及會外專家組成「憲草審議委員會」來起草,主筆的是張君勱(民主同盟),後來被尊稱是中華民國憲法之父。
另外這些與會代表,不但沒有台灣人,除了一位滿族出身的東北吉林人(莫德惠)、西北人(甘肅、新疆、西藏、內蒙、寧夏等;楊永浚擦邊西康省政府委員),大多數委員都是出身漢人大省市(浙江、上海、廣東等等),因為當時中國四分五裂,中央政府僅能大概控制沿海與內地省分,所以自然難以出現代表人物。
而到了1946年制憲國民大會,當時中國已經戰勝日本,東北、台灣回歸,各省都可以推派代表,自然就有台灣人參與。
蠢也有蠢死的方法,沒想到賴桑用最蠢的方法,還很自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