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慮不周?違法很重!】 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思慮不周」用公務車送狗去美容,自請處分想當沒事,我幫忙提醒一下: 1….

【思慮不周?違法很重!】

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思慮不周」用公務車送狗去美容,自請處分想當沒事,我幫忙提醒一下:

1. 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3.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來源摸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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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y will have to record that the greatest tragedy of this period of social transition was not the strident clamor of the bad people, but the appalling silence of the good 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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