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慮不周?違法很重!】
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思慮不周」用公務車送狗去美容,自請處分想當沒事,我幫忙提醒一下:
1. 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3.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來源摸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