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他人的一方必須拿出證據」這是不可挑戰的原則,如果我們要求被指控的人有義務自證清白,那麼被指控賣台的、被指控性騷擾的、被指控為第五縱隊的、被指控為白恐兇手的、被指控拿了對岸的錢推動法案的.....等等,所有人都要因為有心人士隨口一句造謠疲於奔命,不得安寧。 作為一直以來為了闢謠反核、二二八、大巨蛋等種種張口就來的謠言疲於奔命的一方,大家應該可以理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