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木火委任詹順貴律師自訴黃士修誹謗案,上訴第二次開庭。辯論終結後,法官諭知6月11日宣判。

【以下為本人今日答辯】

自訴代理人的訴訟策略,是將系爭之標的縮限...

楊木火委任詹順貴律師自訴黃士修誹謗案,上訴第二次開庭。辯論終結後,法官諭知6月11日宣判。 【以下為本人今日答辯】 自訴代理人的訴訟策略,是將系爭之標的縮限…

楊木火委任詹順貴律師自訴黃士修誹謗案,上訴第二次開庭。辯論終結後,法官諭知6月11日宣判。

【以下為本人今日答辯】

自訴代理人的訴訟策略,是將系爭之標的縮限在「謠言」認定,並主張原告之論述有所本。

然而,此乃舉證責任之錯置。本件乃黃士修為被告,黃士修有責任舉證自身言論有所本。本件並非楊木火為被告,更非黃士修有責任舉證楊木火之論述有所本及其心路歷程。

任何一位散布謠言者,皆可聲稱其言論是根據多年研究,絕非謠言,但這並不代表不會被他人指出客觀事實之錯誤。再怎麼強調有所本,也可能是斷章取義和扭曲結論。

本件應回歸事實認定,即原審考察政黨輪替前後之台電說法。自訴人於2014年被台電駁斥之不實主張,在2019年竟徹底翻轉為台電官方立場,足證被告所述有合理依據。

自訴代理人刻意忽略原審考察,採取切割事實策略,以圖推翻原審,顯有邏輯謬誤。

退萬步言,假設事實可切割,楊木火是長年投身反核運動的知名公眾人物,其公信力若僅因黃士修一句「楊木火散布謠言」而被認定為散布謠言,楊木火之名譽就遭受重大損害,實在難以想像黃士修有此妖言惑眾之神通。

如果有人相信「楊木火散布謠言」這句話,也是根據黃士修提出的論述與證據,得以說服他人,是故事實不可切割。這正是公民投票之民主意義,也是法治保障之言論自由,請庭上明鑑。

【一審案情回顧】

2019年12月17日

https://www.facebook.com/hyuui/posts/10219069992196695

楊木火沒讀書就算了,詹順貴是資深律師,應該要有基本法學素養,出道多年卻連自訴狀都不會寫,請詹律師充實本職學能。

2019年12月24日

https://www.facebook.com/hyuui/posts/10219131832542665

楊木火委任詹順貴律師自訴黃士修誹謗案的無罪判決書,已經公布在司法院網站。輸入「108年自字59號」即可找到,節錄其中一段給大家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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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摸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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