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7 下午 11:29

楊木火委任詹順貴律師自訴黃士修誹謗案,上訴第二次開庭。辯論終結後,法官諭知6月11日宣判。 【以下為本人今日答辯】 自訴代理人的訴訟策略,是將系爭之標的縮限…

楊木火委任詹順貴律師自訴黃士修誹謗案,上訴第二次開庭。辯論終結後,法官諭知6月11日宣判。

【以下為本人今日答辯】

自訴代理人的訴訟策略,是將系爭之標的縮限在「謠言」認定,並主張原告之論述有所本。

然而,此乃舉證責任之錯置。本件乃黃士修為被告,黃士修有責任舉證自身言論有所本。本件並非楊木火為被告,更非黃士修有責任舉證楊木火之論述有所本及其心路歷程。

任何一位散布謠言者,皆可聲稱其言論是根據多年研究,絕非謠言,但這並不代表不會被他人指出客觀事實之錯誤。再怎麼強調有所本,也可能是斷章取義和扭曲結論。

本件應回歸事實認定,即原審考察政黨輪替前後之台電說法。自訴人於2014年被台電駁斥之不實主張,在2019年竟徹底翻轉為台電官方立場,足證被告所述有合理依據。

自訴代理人刻意忽略原審考察,採取切割事實策略,以圖推翻原審,顯有邏輯謬誤。

退萬步言,假設事實可切割,楊木火是長年投身反核運動的知名公眾人物,其公信力若僅因黃士修一句「楊木火散布謠言」而被認定為散布謠言,楊木火之名譽就遭受重大損害,實在難以想像黃士修有此妖言惑眾之神通。

如果有人相信「楊木火散布謠言」這句話,也是根據黃士修提出的論述與證據,得以說服他人,是故事實不可切割。這正是公民投票之民主意義,也是法治保障之言論自由,請庭上明鑑。

【一審案情回顧】

2019年12月17日

https://www.facebook.com/hyuui/posts/10219069992196695

楊木火沒讀書就算了,詹順貴是資深律師,應該要有基本法學素養,出道多年卻連自訴狀都不會寫,請詹律師充實本職學能。

2019年12月24日

https://www.facebook.com/hyuui/posts/10219131832542665

楊木火委任詹順貴律師自訴黃士修誹謗案的無罪判決書,已經公布在司法院網站。輸入「108年自字59號」即可找到,節錄其中一段給大家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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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摸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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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y will have to record that the greatest tragedy of this period of social transition was not the strident clamor of the bad people, but the appalling silence of the good 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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