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依立法院決議運出核四燃料棒」是被行政院下令發布的假新聞!】
關於核四燃料棒今晨運第四批至美國,我的回應如下。
上週四記者會當天,張善政院長就回應過,就算第四批燃料棒運出,廠區還有另外四批燃料棒,一號機重啟需要的數量絕對是足夠的。
因為起動測試期間,會先用低功率測試,逐漸升至高功率,不需要直接滿載。何況那些放在美國的燃料棒根本賣不出去,隨時可以拿回來,也可以跟燃料原廠買新的。
這批燃料棒當初花了80億元買,可以發價值2000億元的電,還沒拆封,就要再花一大筆錢送回美國拆解掉。
經濟部刊登的「真相說明」中,也是通篇謊言。
『台電表示,龍門電廠(核四廠)燃料棒運出,是依立法院107年1月30日三讀通過於109年底前全數移出核四廠燃料的決議辦理。』
請問所謂「立法院107年1月30日三讀通過的決議」,是院會的決議、委員會的決議、還是預算案的附帶決議?
這個涉及千億元等級能源政策的重大決議,行政院長是否有向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立法院是否進行詳細審議和表決?
既然理直氣壯說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決議,怎麼6月1日心虛不敢回應,畏畏縮縮拖到8月1日再看怎麼辦?
答案是:因為根本沒有審議過,這是嚴重的程序瑕疵!
我查了107年1月30日前後所有相關新聞,都找不到關於該決議的報導。我去查立法院的會議紀錄,1月29-30日是立法院正式通過107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日期。
我再往前翻,原來「於109年底前全數移出核四廠燃料」是106年11月15-16日,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3次會議,審查預算案的「附帶決議」。
在院會處理經濟委員會預算案時,院會紀錄只有處理新增加的提案的紀錄,不會再列出委員會決議。
也就是說,台電宣稱的「立法院107年1月30日三讀通過」其實是總預算案,根本就沒有在院會上審議過核四燃料棒的事!
大法官釋字第520號解釋,提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定有,「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解釋文又提及,「針對所發生之重要事項或重要政策之改變,除其應修改法律者自須向立法院提出法律修正案,其應修改或新頒命令者應予發布並須送置於立法院外,上開條文復課予行政院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之義務。」
「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依前述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之後,若獲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基於代議民主之憲政原理,自可貫徹其政策之實施。」
由此可知,「於109年底前全數移出核四廠燃料」既沒有經過行政院長專案報告、也沒有經過立法院詳細審議,僅僅只是經濟委員會預算案的附帶決議,且非「預算通過之條件」,故只有建議性質,完全沒有拘束力。
所以責任又回到台電,以及主管機關經濟部身上。你們到底為什麼要這麼著急,把如此高價值的核四燃料棒送回美國拆解掉?想當然爾,一定又是來自民進黨高層的政治壓力,不惜逼經濟部和台電違法違憲,也要斷了核四的生路。
有民眾問:「以核養綠公投都通過了,核四的燃料棒一直被運走,難道就沒有法源可以暫停運送嗎?只能眼睜睜的讓這個政府亂搞嗎?」
唯一的答案:簽連署就是最紮實的民意,在選舉中造成壓力,讓非核家園就是賣台的蔡英文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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