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最常見不讓台電賣綠電的說法為:「台電目前領有的是公用售電業執照,並不是電業法下再生能源售電業的執照,所以當然不准賣綠電」
若此說法成立,其效果不堪設想!亦即,從電業法修正通過後之過去二年間,公用售電業將躉購的再生能源電力(無論是,水力發電、沼氣發電、)轉售給民眾的行為,一律違法,而此一違法的狀態仍在持續中,並且隨著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持續增加,違法情節急遽惡化!
這一個說法若成立,必然是場浩劫!此一說法意謂著,我國電力系統將瞬間少掉5%的再生能源電力可供銷售。也就是說除非台電將躉購的再生能源電力,再賣給「再生能源售電業」,接著再轉售給用戶,否則,台電自己只能想辦法把這5%的電自行浪費掉!少了這5%的電,特別是當中的太陽光電,對於台灣夏季的尖峰用電需求,肯定是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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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訂後,如何履行用電大戶綠能及儲能義務,一直是媒體關注的焦點。從四月中旬迄今的討論可說是一波三折,好不熱鬧。最大的轉折,無非是從最初不准台電「與民爭利」,到近期研擬由台電擔任用電大戶綠…
來源摸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