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申請閱覽「被」不合格之以核養綠公投連署書,致中央選舉委員會之公開信】
(※此信於3月29日以雙掛號寄出,現已由中選會簽收。)
中央選舉委員會 鈞鑒
申請人黃士修為「以核養綠公投案」領銜人,據貴會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公布「以核養綠公投案」連署人名冊審查結果,其中未簽名或蓋章之不合格份數高達9,492份、不符公投法第8條第1項規定資格份數高達5,379份,殊難想像該結果竟發生現今之台灣社會,已違背一般人生活經驗判斷。
查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及第4項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請貴會准許申請人閱覽前開連署書,以確認連署人連署內容是否有錯誤。
貴會日前函覆眾多連署人所稱,「查公民投票法有關公民投票提案及連署之各項行政程序,均以提案人之領銜人為案件之代表人,尚無規定個別提案人或連署人可逕向主管機關從事行政行為,爰於法無據,歉難辦理。」然連署人寄予貴會之申請函上已敘明,乃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及第4項,貴會故意錯引法源,推諉避責,是否心虛?
此案涉及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受害者包括前行政院長張善政、現任桃園市議員牛煦庭、以及眾多被莫名剝奪權利之中華民國公民。經媒體多次追蹤報導,貴會仍不為所動,已動搖民主國家舉辦選舉之獨立機關公信力,滋事體大,希勿自誤是禱。
此致 中央選舉委員會
代理主委 陳朝建
法政處處長 賴錦銧
核能減煤公投領銜人 廖彥朋
重啟核四公投領銜人 黃士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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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好的提案書請寄:
108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105號26F-2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黃士修先生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