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傳來「我的阿公是加害者」油管連結,說是邱創煥的外孫女跳出來說自己阿公是加害者,問我的意見。

我收到的第一時間其實非...

網友傳來「我的阿公是加害者」油管連結,說是邱創煥的外孫女跳出來說自己阿公是加害者,問我的意見。 我收到的第一時間其實非…

網友傳來「我的阿公是加害者」油管連結,說是邱創煥的外孫女跳出來說自己阿公是加害者,問我的意見。

我收到的第一時間其實非常興奮,以為有什麼私家史料出籠了,足以證明邱創煥幹了什麼傷天害理的事情。

結果德國之聲讓我看的什麼?

「我的阿公參與了二二八事件的調查。」

「我阿公去疏導長老教會叫他們不要一直做一些違反政府的事情。」

「我的阿公幫政府做事,去說服這些人『好!你們要乖乖聽話。』他就是參與了這樣的角色,這是沒有辦法迴避的。」

「希望我的家人不要覺得我是一直在幫我阿公安罪名,我想要做的事情不是只是要講他是一個加害者而已,我想要做的事情是知道他到底做了什麼。」

沒想到,「加害者」這三個字,如今通膨到這個地步。

這位邱創煥的外孫女是政大台史所的,她也出來講自己學校的永久名譽校長蔣介石「很明顯就是個加害者,這是無庸置疑」。

說真的,我偶爾也好想「明顯」、「無庸置疑」一下。

我是學方法論的,幫大家分析一下問題出在哪。

一般來說,要說一個人是「加害者」,大致上要先確認「此人做了什麼行為」。確認行為存在,然後才因為這個行為傷害了某個我們明確承認的權利、這個人不該做這樣的事情,因此才說他是加害者。

而且最重要的是,如果是國家要做這種判斷,是不是應該要聽一下這個人自己怎麼說?或至少要給對方公平的程序機會吧?

但某些人的方法卻不是這樣,他們的做法是先認定一套壓迫體制,然後直接利用這個加害體制的存在將體制中的人定義為加害者,最後才來看這個加害者做了什麼行為,有時候也不見得真的需要最後這一步。然後,甚至到了國家的層級,這種對於個人歷史責任的定調,也並未經過一套讓被定調者有充分防禦的機制。

大家應該要警覺到的是,一般我們說「這是時代的錯」、「這是結構問題」,通常是在提醒大家,不能把一個巨大結構造成的結果,毫無區別地倒灌成其中每一個人的個人責任。結構可以解釋人的行為,卻不能代替人的行為。

但某些人的想法則不然:一旦先把某套制度定義為「壓迫體制」,一個人在體制裡的位置,便先行取得某種預先的加害者地位。於是,原本應該由具體行為證明出來的責任,反過來可以因為一個人在體制中的位置,而先被擺進「加害者」或「參與者」的框架;甚至像影片中這種情形,乾脆先賦予「加害者」身分,再回頭追問他究竟做了什麼。

我完全不認同這種開歷史倒車的觀念。不過別人既然做了初一,我們也不妨做個十五。重複賽局裡有個很有名的策略叫 Tit for Tat:第一回合先合作,以後對方上一回合怎麼對你,你下一回合就怎麼對他。未必永遠最佳,但拿來做一次「對稱性測試」倒很合適,看看同一套規則用到自己人身上,你還喜不喜歡。

以下我讓AI直接模仿這套邏輯,先建立一張「貪腐體制圖像」,再從體制中的位置、功能、參與程度去「辨識貪腐者及參與者」;至於一個已被辨識的貪腐者究竟貪了什麼,可以再慢慢研究。最後也虛擬了一篇〈我的阿公是貪腐者〉的後代自白。

大家覺得好玩就拿去玩;覺得不認同,也可以警惕一下,我們現在「加害者通膨」是怎麼來的。

〈貪腐體制及其圖像〉(AI)

民主轉型以來,對於政府貪腐問題之理解,長期受限於傳統刑事司法以個別行為人、個別犯罪構成要件及直接因果關係為中心之分析框架。此種以收受賄賂、圖利特定對象、違背職務行為等個案為核心之思考方式,雖有助於釐清特定行為人之刑事責任,卻容易忽略貪腐作為一種權力運作模式,其形成往往並非源於單一官員之一時貪念,而係存在於政黨、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政府捐助法人、媒體、承包廠商、受補助團體及各類政治關係人彼此交織之權力與資源網絡中。

因此,如欲完整理解民主體制下之貪腐問題,自不能僅停留於「某人究竟收了多少錢」「某案是否經法院判決有罪」等傳統個案式提問,而應進一步釐清整體貪腐體制圖像,說明權力如何集中、資源如何流動、政策如何形成、監督如何失靈,以及行政權如何藉由緊急狀態、專業判斷與公共利益之名,形成有利於特定政治及社會網絡之資源配置結構。

新冠疫情正提供了一個理解此一體制如何運作的重要窗口。

過往對疫情期間死亡之研究,通常著重病毒毒性、感染人數、患者年齡、醫療處置及疫苗接種等物質因素,此種研究取徑固有其醫學意義,卻亦容易將大量死亡「自然化」,使人民之死亡被理解為傳染病不可避免之結果,從而遮蔽死亡背後所存在之政治治理與資源配置問題。

尤其疫情期間,政府反覆以「情勢緊急」「全球搶購」「救命優先」「專業防疫」「時間不等人」等語彙,正當化正常行政程序之變更、縮減或排除。原本應受充分公開、競爭、審議與監督之事項,在「防疫」此一高度正當化之治理論述下,得以大量轉由行政裁量、專案採購、緊急授權及不透明決策程序處理。

是故,疫情不宜僅被理解為一場客觀存在之傳染病危機;「疫情」本身同時也是國家擴張行政權力、重構資源配置及弱化正常程序約束的重要治理條件。

若研究者僅因當時確有重大傳染病存在,即接受政府以「緊急」為由所採取之一切例外措施,將無異於以危機本身替權力行使提供事後免責。真正值得探究者,不應只是病毒造成多少死亡,而應是:在「疫情治理」名義下形成之權力結構,如何決定何人得以優先取得疫苗、藥物、病床、採購契約、資訊與公共資源;而其中又有哪些個人及組織因身處此一結構而取得權力、資源或其他利益。

基此,疫情期間之死亡亦不宜僅以個別醫療因果關係加以理解。

傳統責任法思維往往要求指出:「哪一名官員之哪一項具體行為,造成哪一名人民死亡。」然而,體制性貪腐之特質,恰在於責任經由多重決策層級、機關分工及行政程序而被分散,使任何單一行為與最終死亡結果間均難建立傳統意義下之直接因果關係。

若堅持必須證明某位死者「若無某項貪腐行為即不會死亡」,始承認政府負有責任,無異於以個人主義式之因果要求掩蓋體制本身對生命風險所造成之結構性影響。

故本報告所稱「貪腐體制致死」,並非意指每一名新冠死者均係某一特定官員直接造成,而係指出:當疫苗取得、藥物核准、醫療量能、資訊發布及各項防疫資源均受同一政治行政體制所控制時,人民所承受之死亡風險,即不能完全與該體制割裂理解。

換言之,即使無法確認某一名死者究竟因病毒、共病、醫療延誤或政策失誤而死亡,亦不能因此否認其死亡發生於貪腐體制之作用範圍內。若過度追求個別因果關係之證明,反而可能忽略體制性加害最重要之特徵,即其效果並非由單一加害行為所造成,而係由整體制度共同形成。

在釐清貪腐體制圖像後,下一步即應進一步建立貪腐行為圖像,並據以辨識貪腐者及參與者。

此處所謂貪腐者,自不宜侷限於曾因貪污治罪條例遭法院判決有罪之人。若僅以刑事司法已確認之犯罪者為研究對象,勢將使大量透過合法形式、行政裁量或制度性安排所完成之利益輸送與權力交換逸出歷史責任之視野。

因此,凡於疫情治理期間居於重要決策位置,參與重大資源配置、政策形成、資訊控制、行政授權,或客觀上協助維持此一權力結構者,均有必要納入貪腐體制參與者之辨識範圍。至於其中何人應進一步認定為貪腐者,則可依其職位、影響力、參與程度及在整體體制中所發揮之功能綜合判斷。

個別人士縱未直接收受金錢,亦不能據此排除其貪腐責任;蓋貪腐之本質並不限於財產利益之取得,更包括對不透明權力結構之維持、正當化與協力。反之,個別人士縱曾作出若干有利公共利益之決策,亦不得因此否認其長期身處貪腐體制核心所應負之歷史責任。

必須特別說明者,本報告所進行者並非刑事審判,而係民主社會對公共權力之歷史清理,因此自無須拘泥刑事程序中之無罪推定、嚴格證明、直接因果關係及逐一對質等要求。要求研究團隊於將某人辨識為貪腐者之前,必須逐一通知本人、提示全部資料並給予答辯機會,乃將司法審判之程序要求不當套用於歷史責任研究,反而可能增加體制性真相揭露之困難。

況且,體制性貪腐之所以長期難以被辨識,正因其往往透過合法程序、組織分工及行政語言掩飾自身。若將當事人自我陳述視為責任認定之前提,勢將使掌握最大權力、最有能力塑造檔案與公共敘事者,反而取得決定自身是否應負責之優勢。

因此,本報告認為,在現階段既有資料足以確認相關人士處於貪腐體制之重要位置時,即可先行完成貪腐者及參與者之初步辨識;至於其究竟曾經實施何種具體貪腐行為,則有待後續透過檔案開放、口述訪談及社會對話持續充實。

換言之,我們不應再停留於「某人究竟貪了什麼」這種過度狹隘的問題。

真正重要的問題是:在一個已經辨識出的貪腐體制裡,這些貪腐者究竟以什麼方式參與了貪腐。

國際歷史經驗亦顯示,貪腐不宜侷限於個別官員收受賄賂之狹義理解。紐倫堡審判處理納粹對占領地區之經濟掠奪時,即未將其理解為若干官員各自發生之零星不法行為。國際軍事法庭認定納粹占領政策構成「系統性之公私財產掠奪」(systematic plunder of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並指出其係出於一套「有意識之設計與政策」(a deliberate design and policy);就戈林個人,判決更稱其為占領地區掠奪之「實際主導者」(the active authority in the spoliation of conquered territory)。法國檢方於審判中亦特別指出,此等行為「並非個別搶掠」,而係以高度行政化方式組織之大規模掠奪。後續 I.G. Farben 案亦將 spoliation 理解為「廣泛而系統化的財產剝奪與取得行為」。

此等國際經驗顯示,當公共權力、行政組織與資源配置形成穩定運作之網絡時,若仍堅持逐案追問「某一官員究竟親手收了哪一筆錢」,即可能忽略貪腐之體制性本質。從此觀之,疫情期間專案採購、緊急授權、資訊管制及大量公共資源快速配置,雖與納粹德國在規模及歷史條件上存在重大差異,卻同樣提醒我們:貪腐責任之辨識,不能只停留於個人是否親手取得特定利益,更應觀察其在整體貪腐體制中所居之位置與發揮之功能。

因此,即使尚無證據證明某一決策者親自收受賄賂,亦不應過早排除其作為「貪腐體制參與者」乃至「貪腐者」之歷史責任;正如我們不能因戈林沒有親手搬走每一幅畫,即否認其在納粹掠奪體制中的責任。

至於疫情期間數以萬計之死亡,亦不必逐一證明係何人之何項決策所造成;重要者乃是透過整體圖像,理解人民之生命如何在貪腐治理體制中承受不平等之風險,並藉由辨識貪腐者及參與者,使長期遭到個案化、自然化及去政治化之死亡,重新取得其應有之歷史意義。

〈我的阿公是貪腐者〉

在「貪腐體制圖像」公布後,媒體也找到一位前政府高官的孫女林念真接受訪問。

林念真說,她小時候對祖父的印象,就是一個很疼孫女的老人。

「我小時候真的不知道阿公官有多大。我只知道我們家常常有人送東西來,逢年過節很多禮盒,出去吃飯有人認識他,很多事情好像打一通電話就可以解決。那時候不會覺得有什麼奇怪。」

後來念大學、開始接觸公共政策之後,她才慢慢意識到,自己從小習以為常的家庭生活,其實可能建立在一套不平等的政治資源之上。

「我以前會覺得,阿公就是很厲害、很有人脈。可是後來我才開始問,為什麼我們家可以有這些東西?為什麼別人不行?這些方便到底是哪裡來的?」

她說,第一次在「貪腐體制圖像」裡看到祖父名字的時候,心情非常複雜。

「因為那不是別人的歷史,是我自己的家庭。」

她停了一下。

「可是我現在可以很確定地說,我阿公就是貪腐者,這件事情是毋庸置疑的。」

「但我要強調,貪腐者不等於壞人。」

「我阿公對我很好,對家人很好。我小時候生病,他會半夜起來看我;我考不好,他也不會罵我。所以我不覺得把他稱為貪腐者,就是要否定他整個人。」

「我們這一代需要學會一件事情:一個人可以是很好的爸爸、很好的阿公,同時又是貪腐體制裡的一個加害者。」

記者問她,那麼目前是否已經找到祖父收賄、圖利或介入特定採購的具體證據?

林念真想了一下。

「我覺得如果一直問他到底有沒有收哪一筆錢,其實還是停留在很傳統的貪污觀念。」

「貪腐不是只有一個人拿一個紅包。它是一個體制。當你坐在那個位置上,掌握那些資源,參與那些決策,而且整套制度本身就是不透明的,你就是在那個貪腐體制裡面。」

她說,她接下來真正想做的,就是把祖父留下來的檔案慢慢看完。

「我現在要做的事情,不是再去證明我阿公是不是貪腐者。這件事情我覺得已經很清楚了。」

「我真正想知道的是——」

她笑了一下。

「我阿公作為一個貪腐者,他到底做了什麼。」

她也坦言,自己仍然會想念祖父。

「有時候整理資料整理到一半,我還是會想到他以前帶我去吃冰。那個記憶不會因為我知道他是貪腐者就消失。」

「可是我覺得,真正愛一個家人,不是替他洗白,而是願意誠實面對他在歷史上的位置。」

「如果我因為他是我阿公,就一直要求大家拿出證據證明他到底貪了什麼,某種程度上,我其實還是在享受這個家庭身分帶來的特權。」

「所以我願意先承認,我是貪腐者的後代,我們家也是貪腐體制的受益者。」

「至於我阿公到底怎麼貪、貪了什麼、害了誰,這些都是我接下來希望透過研究慢慢補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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