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討論民進黨偷臭賴清德是苯駢芘之前,先討論一下基本的法律常識

首先,反毒油影片旁白逐字稿如下:
「我叫苯駢芘,我跟...

我們在討論民進黨偷臭賴清德是苯駢芘之前,先討論一下基本的法律常識 首先,反毒油影片旁白逐字稿如下: 「我叫苯駢芘,我跟…

我們在討論民進黨偷臭賴清德是苯駢芘之前,先討論一下基本的法律常識

首先,反毒油影片旁白逐字稿如下:
「我叫苯駢芘,我跟香菸、石綿同一級,都是一級致癌物,確定使人致癌。肺癌、胃癌、腸癌、皮膚癌,都是我的作品,我不讓你痛,那太粗糙了,我潛進你的細胞,專門拆掉你身上那道防癌的剎車,然後讓錯誤開始複製,從你吃下去那天就開始了,直到有一天崩潰為止。」

「這一次我被叫毒油,超過安全標準四倍,七批不合格,八千多公噸,追回來的不到三成,剩下的我去了1300多個店家,你的便當店、你的超商,你家巷口的餐廳,還有你孩子的營養午餐,你以為把我吃下去,就結束了?當你把我倒進鍋裡燒到冒煙,我會變成你呼吸的空氣,這一次我直接進你的肺。

「全世界最怕我的,就是我會製造肺癌,站在鍋前的人最有危險,謝謝制度,什麼都沒改,謝謝那些人,把責任推得乾乾淨淨,所以我還在你的餐桌上」

看到這片,哪怕是國小畢業的中文程度,都能看出來影片的第一人稱是「苯駢芘」,整個影片講的內容就是科普苯駢芘的致癌問題跟嚴重性。

有提到賴清德嗎?沒有。

有任何賴清德的影像或資料嗎?也沒有。

那請問,哪裡足以讓你覺得是賴清德?

民進黨說涉偽造文書罪,事實上該影片主觀與客觀要件均不符合「偽造文書罪」。

1.不具備「偽造」之客觀要件(無欺罔性)
(1)未冒充身分:影片旁白自始至終皆明確自稱「我叫苯駢芘」,是以「化學致癌物擬人化」的第一人稱進行敘事,從未在字幕、語音或標題中聲稱該語音為特定政治人物(如賴清德)的「真實發言紀錄」。

(2)理性閱聽人無誤認可能:刑法偽造文書罪的成立,前提是該電磁紀錄足以使社會一般人誤以為是「特定名義人所作成的文書/語音」。影片屬於明確的「政治諷刺藝術(Parody)」,閱聽人幾乎清楚這是一段創作影片,而非「賴清德發表的聲明紀錄」,故根本不構成偽造或變造私文書。

(3)缺乏「損害公眾或他人」之不法意圖
影片核心內容旨在討論公共食安議題(致癌油風暴),並非捏造虛構的事實來詐騙財物或進行個人名譽之惡意抹黑,目的是引發公眾對食安政策的關注,屬於監督政府的公評事項。

2. 政治戲仿屬於憲法高度保障之「言論自由」
(1)公眾人物與執政者的容忍義務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09 號及憲法法庭相關判決意旨,攸關食安、公共利益等可公評事項,執政者與公眾人物應負有較高的批評與諷刺容忍義務。

(2)聲音模仿/戲仿創作不等於深偽犯罪
民主社會中,模仿政治人物的聲音、語調來進行政治諷刺(如全民大悶鍋等擬真模仿),長久以來皆屬於憲法保障創作與表達自由。
若將「聲音相似」一律扣上「偽造文書」或「深偽罪」的帽子,無異於以刑罰恐嚇政治諷刺創作,將造成嚴重的「寒蟬效應」。

3.混淆「深偽詐欺/性影像」與「政治諷刺」之法條濫用、構成要件完全不符

這影片既無財物詐欺、無性私密內容、亦非冒充候選人發表偽造政見,硬將打擊詐欺與深偽犯罪的法條套用在「食安議題的政治諷刺文宣」上,屬於過度擴張解釋法條,嚴重侵害罪刑法定原則。

還有人拿小玉的事件來相比更是笑死人,科普苯駢芘資訊等於造假A片嗎?

今天民進黨不爽,應該是自己先從影片中找到影射賴清德的證據吧?

只有聲音像那就太好笑了,以後全台灣聲音像賴清德的人都不能做反毒油影片?

如果北檢真的拿這件事情來偵辦,那無異於配合賴政府對所有政治諷刺的創作者進行寒蟬效應。

也許,最終的目的就是如同過去民進黨支持南韓尹錫悅一樣,要搞戒嚴。

一個從頭到尾沒有賴清德的影片、都在講苯駢芘的反毒油影片,可以扯到偽造文書賴清德,真是笑死人。

難道民進黨心裡認為賴清德就是致癌物「苯駢芘」嗎?

是的話,請賴清德以後講話開頭先說「大家好,我是苯駢芘」。



轉載來源

Similar Posts

Subscribe
Notify of
guest

0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