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黃士修,針對屏東縣核安委員賀立維提告妨害名譽一案,今(6)日赴北檢遞交刑事陳報狀。

6月30日偵查庭,在我答辯之後,賀立維改口說,自己指導過兩位清大研究生...

本人黃士修,針對屏東縣核安委員賀立維提告妨害名譽一案,今(6)日赴北檢遞交刑事陳報狀。 6月30日偵查庭,在我答辯之後,賀立維改口說,自己指導過兩位清大研究生…

本人黃士修,針對屏東縣核安委員賀立維提告妨害名譽一案,今(6)日赴北檢遞交刑事陳報狀。

6月30日偵查庭,在我答辯之後,賀立維改口說,自己指導過兩位清大研究生,所以是「清大研究生的指導教授」,沒有自稱「清大核工教授」。

此乃臨訟設詞,我庭呈當年台灣企業領袖論壇公告,賀立維提交的頭銜為「Professor, Department of Nuclear Engineering, National Tsing Hua U」(清大核工教授)。

7月6日陳報狀檢附,時任系主任葉宗洸教授寄給主辦單位的中英文抗議信,該信收錄於2014年出版《反核謬論全破解》,「附錄六B 賀立維博士冒充清華教授始末」。

賀立維狡辯「指導教授也是清大教授」,將臨時性之「校外共同指導職務」,於履歷中變造為法定「教授職銜」。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及第19條,大學「教授」必須經由校方聘任程序,教育部核發證書,方得任用。

又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教育部明文將「履歷表登載不實學經歷」,定為違反學術倫理之樣態。

賀立維對其自身學經歷不實、冒充教職知之甚稔,竟意圖使本人受刑事處分,於偵查庭謊稱其從未自稱清大核工教授、或辯稱指導教授亦是教授,進而誣指妨害名譽。

此舉顯已具備誣告罪之犯罪故意與惡意,請檢察官依法對賀立維涉嫌誣告罪之行為,另行分案偵辦,以維司法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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