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瓜太大了,沈伯洋趕快出來坦一下,到底真相是啥? 根據中華民國《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規定: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 #發展組織。 可能涉及違法,當然如果沈伯洋是唬爛的,那就沒事了(吧? 轉載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