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是偷渡廢S,還要一年內放出來 #死刑合憲_但死囚可縱? 多數大法官為了達到廢除死刑的目的,自行宣告刑事訴訟法第389條違憲,要求死刑案件於第三審均必須進行言詞辯論(原本係授權最高法院法官自行決定),更要求死刑案件「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這都逾越了司法權應有的界限,不當地限制了立法者的裁量空間。 簡單說,死刑判決是不是在最高法院一定要經過言詞辯論程序,是不是一定要經過全體法官一致同意(或是須經合議庭三分之二多數法官同意),這都屬於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應該是由人民選出的代議士所組成的立法機關決定,而非「合憲」或「違憲」的司法決定事項。…… 憲法法庭明知此次判決後,幾乎所有的死刑案件都必須重審,所以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