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場所不得作軍事用途」#福編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五十三條「 對文物和禮拜場所的保護…

「宗教場所不得作軍事用途」#福編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五十三條「 對文物和禮拜場所的保護」條文指出:
  在不妨害1954年5月14日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海牙公約和其他有關國際文件的規定的條件下,禁止下列行為:
  一、從事以構成各國人民文化或精神遺產的歷史紀念物、藝術品或禮拜場所為對象的敵對行為;
  二、利用這類物體以支持軍事努力;
  三、使這類物體成為報復的對象。

日內瓦四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明定禁止利用宗教場所作軍事用途,一旦違反了,不只將使平民保護傘區大為削減,更重要地是-當自身成為公約違反者,國際同情與支持都會減少。

後備指揮部用宮廟放彈藥的計劃,突顯出執政團隊的無知與狂妄,整天喊接軌世界卻帶頭違反公約





來源摸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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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y will have to record that the greatest tragedy of this period of social transition was not the strident clamor of the bad people, but the appalling silence of the good 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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