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寄望於新創一個安樂S,立委其實可以直接先協商一下將「遺棄罪」這一條刪掉,不僅更快解決痛點,也不用浪費公帑搞什麼公投。…
與其寄望於新創一個安樂S,立委其實可以直接先協商一下將「遺棄罪」這一條刪掉,不僅更快解決痛點,也不用浪費公帑搞什麼公投。
目前群眾對於「安樂S」的需求大部分是建立在「家屬或照顧者如何不違法的從長照地獄中解脫」,這有兩個方法:
A. 安樂S法案通過,勸那個人自己去S–>家屬解脫
B. 刪除遺棄罪,家屬合法放棄照顧義務–>家屬解脫
兩個差別在哪?差別兩個:
第一,適用範圍的差異:遺棄無罪,對於無法表示意見的植物人也適用,不會有「植物人不能安樂S」這種即使立法也不能解決問題的狀況。
第二,死因的差異:那個人是當下即S,還是無人照顧拖一陣子再S。
這時候就會有善心人說了,選B是延長痛苦的時間不如A方案當場把他終結了,後事辦一辦,大家解散。
講一個極端一點的例子,如果某甲的孩子一出生就得了某個動彈不得、不時要出入醫院的絕症,選A,就是要顧到他18歲成年,再問他:兒啊!你看爸爸這麼辛苦,你要不要去申請?這時候孩子萬一不願意、無法表達意見、甚至智力都不到成年人意見不能算數,某甲是拿他沒辦法,要一路顧到30、50、70,看誰命長。如果選B,兩個月事情就結束了。
這是不是更符合各大新聞網底下留言群眾的需求?
我覺得大家可以不要自我欺騙,面對一下自己真正的想法,真正的想法就是:
我不想被罵可是我也不想顧。
如果放棄照顧,道德責任在我身上,如果他自己去S,那責任不在我身上。
所以有這個法案之後他們可以「自願」去S來解決我的問題。
這就是既要又要,把責任轉嫁到病人頭上,大家一起指著那個人說「你不去S就是對不起全家人」、「政府都已經有立法了你為什麼還不去」。
以我的年紀,我成為照顧者的機率肯定大於被照顧者,但我就是看不慣這種明明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考量卻要硬說是為了別人好的偽善心態,「因為我不想要心理上承擔遺棄的罪惡感,請你自己去S」這種心態,很噁心,真的。
至於真心覺得「我怕自己將來變成家人負擔」的朋友,我在留言放一篇醫師的文章,供各位早做準備,請見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