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條與第156條修正後,檢察官與警察訊問時均不得拘束被告身體,這意味著被告未來製作筆錄均可自由活動,衝擊警察人身安全尤鉅,例如:被告可能突拿桌上原子筆插向警察喉嚨,幾乎難以防範,也會增加逃脫風險。
第228條之1修正案新增「檢警不得拘束或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與通訊自由」規定,也就是檢警搜索約談時,因尚未拘提或逮捕,被告可自由來去、致電共犯或證人勾串滅證、遠端遙控犯罪組織、直播偵查過程、施壓被害人等,等同一邊盯著檢警的進度、一邊沙盤推演決定下一步該怎麼應對,動態且即時破解司法,不只不利偵查,更可能把被害人或證人推入火坑,創造噤聲甚至滅口的險境。
#這就是政黨票投給民眾黨的人想要的?
#我就問一般善良老百姓是加害別人成為被告的機率比較大還是成為那個可能被滅口脅迫的被害人的機率比較大
黑特民進黨 The night is darkest just before the da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