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賴政府害怕一支諷刺影片,真正被「深偽」的,是台灣的民主

一支反毒油宣傳影片,沒有詐騙金錢,也沒有假冒總統發布正式命令...

當賴政府害怕一支諷刺影片,真正被「深偽」的,是台灣的民主 一支反毒油宣傳影片,沒有詐騙金錢,也沒有假冒總統發布正式命令…

當賴政府害怕一支諷刺影片,真正被「深偽」的,是台灣的民主

一支反毒油宣傳影片,沒有詐騙金錢,也沒有假冒總統發布正式命令。

它只是用 AI 聲音進行致癌物的科普,嘲諷政府面對食安事件的處理。

看看美國怎麼面對政治深偽與諷刺。

2024年美國創作者 Christopher Kohls 曾製作一段深偽賀錦麗聲音的政治影片,把它包裝成賀錦麗競選廣告的諷刺版本,讓 AI 聲音說出賀錦麗本人從未講過的內容,還「自稱賀錦麗」。

這影片甚至被馬斯克轉發。

加州州長紐森認為這類影片可能誤導選民,簽署法律規範選舉深偽內容。

創作者反提告主張法律侵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自由」。

美國聯邦法官 John A. Mendez 裁定暫停加州這項法律的實施。

法官認為,「加州法律使用的手段過度寬廣,像是拿鐵鎚而不是手術刀,可能妨礙幽默表達,並違憲壓制民主辯論所需要的自由思想交流。」

這就是民主制度應有的警覺,這也是一個民主國家該有的態度。

即使政府聲稱是在打擊假訊息(講不出影片內容哪裡有問題),也不能因此取得無限權力,去決定什麼笑話可以講、什麼諷刺可以存在。

美國法院選擇先替人民踩下煞車,要求政府證明限制言論的手段足夠精準、必要,而且不能連合法的諷刺與評論一起消滅。

反觀台灣,一段科普致癌油問題、沒有任何賴清德畫面的影片,竟然迅速進入警察上門與偽造文書討論。

這不是「美國完全不管深偽、台灣才依法處理」如此簡單。

真正的差別是:
美國首先警惕政府是否管得太多。
賴政府的處理方式,卻讓人民首先擔心自己是不是講得太多。

賴清德不是私人企業的品牌,也不是不能被碰觸的神聖符號。

他是掌握國家行政權力的總統。

越有權力的人,就越必須接受更強烈的監督、更尖銳的批評,以及更難聽的諷刺。

政治諷刺的功能,本來就是誇張、模仿、挖苦與冒犯。

如果所有內容都必須溫良恭儉讓,不能讓政治人物感到不舒服,那就不叫諷刺,只能叫「北韓式民主」。

更何況,這支影片批評的核心並不是總統的私人生活,而是攸關全民健康的食安問題。

賴政府口口聲聲談民主、對抗假訊息、守護台灣。

但是民主從來不只是選舉投票。

民主還包括人民可以公開取笑總統、模仿總統、批評總統,而且不必擔心隔天警察就出現在家門口。

今天政府可以用「防止民眾誤認」調查反毒油影片,明天是不是也能用相同理由調查所有政治迷因?

今天可以因為聲音相似追查創作者,明天是不是也能因為影片剪接、字幕模仿、角色扮演而要求人民說明?

我們不需要一個替人民決定什麼是幽默的政府。

也不需要一個查總統聲音比查致癌油更快的政府。

政府可以處理真正的詐騙,卻不能把諷刺包裝成犯罪。

一個連致癌物科普影片中的旁白聲音,都要先經過賴政府審查的社會,不叫成熟民主,而叫權力無限擴張。

賴政府真正該下架的,不是反毒油影片。

而是那種「只要批評讓執政者不舒服,就先把警察派出去」的威權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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