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罄竹難書〉 前幾天提到,陳翠蓮在《#重探戰後臺灣政治史》中,常常有著史料原文與她書中引述有明顯出入的狀況。 這些「…
〈罄竹難書〉
前幾天提到,陳翠蓮在《#重探戰後臺灣政治史》中,常常有著史料原文與她書中引述有明顯出入的狀況。
這些「引述與所根據的史料有明顯出入」的情況,有些令人莞爾,例如把外交辭令上的「不承認」,理解為「心中明明知道,只是嘴巴上不公開承認」。我自己是認為,這對於一個原來是政治領域的專家來說,已經算是低級錯誤。
也有些需要一些關於聯合國《憲章》的背景知識,才能警覺到她的「換句話說」實為錯得離譜。例如把國民黨所說「聯大對於臺灣問題案所做的建議對我國無拘束力」,引述為國民黨「強調聯合國做出任何決議對我不具效力」。這兩句話的差異,有興趣的可以出門左轉,看我前天的臉文。
今天我們再提供一些類似的材料,讀者可以自行判斷,陳翠蓮在這一本書中處理史料的嚴謹、客觀與否,作為閱讀該書時的重要參考。
以書中這種問題出現的密度來說,我感覺搞不好可以支撐每日一爆的頻率。
–
今天我們要看的,是該書p.99。
這一段講到的是美國推動聯大組織一個聯合國調查委員會來研究臺灣問題,引發了我國的關切,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蔣廷黻和美國的代表杜勒斯,有以下這樣的談話。
我先把 #陳翠蓮 的引述,全文照引給大家看,然後再對照史料原文,讓大家一目了然她的引述中多了些什麼、少了些什麼。
以下是陳翠蓮的引述(請注意,上下引號一般來說表示原文照引):
–
蔣廷黻大吃一驚,追問「委員會將探詢臺灣人民對於自治的意見,是否表示美國政府想像臺灣人民有棄絕國民政府(尋求獨立)之可能?」
–
而這一段談話,檔案的原文,其實並沒有「尋求獨立」四字:
–
黻當請杜勒斯君注意一項事實,即依彼預料,調查委員會將受命探求臺灣人民對於自治之意見,並詢問此事之意義是否為美國想像臺灣人民有棄絕國民政府之可能。
–
(資料來源:〈對聯合國外交 (五)〉,《蔣中正總統文物》,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002-080106-00018-004)
史料原文並沒有「尋求獨立」四字,邏輯上也不應該有,通常自治恰好就是以不獨立為前提。至於「大吃一驚」,應該是陳翠蓮自行加入的心理描寫;史料只記載蔣廷黻提出追問,並沒有記載他「大吃一驚」。
–
最誇張的是,其實在杜勒斯回答蔣廷黻那一段話的最後,原文還有兩句話,被陳翠蓮截掉了,而這兩句話,恰好就是杜勒斯在解釋他所謂的「自治」是什麼意思,如果這兩句沒被截掉,你一看就能知道整個問答與獨立無關。
我也不需要講太多,陳翠蓮的引述與原文,我就都放在下面,陳翠蓮截掉的兩句話,對於史料的評估會不會出現重要影響,讀者可以自行判斷。
陳翠蓮引述杜勒斯的回應:
「開羅及波茨坦協定並未設想臺灣人民應受極權政權之統治。此種可能性實非當初所能預料。美國政府現在面臨此種可能性,深感臺灣人民對於此事,應有表示其意願之權利。至於臺灣人民是否將棄絕國民政府,美國政府不能提供任何保證。委員會之組成分子將會慎加選擇,俾使該會不致對國府存有偏見。但亦不能保證該會不致提出主張臺灣完全自治之報告。」
史料原文(陳翠蓮的引文截掉了最後兩句):
「開羅及波茨坦協定並未設想臺灣人民應受極權政權之統治。此種可能性實非當初所預料者。美國政府現面臨此種可能性,深感臺灣人民對於此事,應有表示其意願之權利。至於臺灣人民是否棄絕國民政府,美國政府不能提供任何保證。委員會之組成分子當慎加選擇,俾該會不致對國府存有偏見。但亦不能保證該會不致提出主張臺灣完全自治之報告。即在清代雖由中央派員統治臺灣,美國政府據悉當地政府大體上仍有自治之權。」
–
就在以上在史料中少了一些、多了一些的處理後,陳翠蓮終於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杜勒斯的談話顯示美國政府打算廢棄《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中將臺灣歸還中國的承諾,轉而標舉住民自決的原則,在聯合國處理臺灣問題,並且不排除臺灣人否決國民黨政府統治的可能性。」
但這是一種扭曲,至少在本件談話所討論的自治方案中,美方是在研究如何使兩宣言所指向的臺灣歸還中國,與太平洋和平及臺灣住民意願相互協調;若仍在中國主權框架內,給予臺灣高度自治,便是可能的調和方案之一。這與美國已經決定廢棄兩宣言、改推臺灣獨立,顯然不是同一件事。
蔣廷黻和杜勒斯的對話中,其實杜勒斯一開始就把這一層想法說清楚了:
「彼(按:杜勒斯)謂美國政府已決定要求組織聯合國調查委員會,以考慮開羅及波茨坦宣言如何與太平洋之維持相協調,而民族自決原則又如何適用於本案。」
請注意「開羅及波茨坦宣言如何與太平洋之維持相協調」,就是想辦法讓兩宣言和太平洋的和平能同時成立。而兩宣言要求不否認中國對臺灣主權,所以才推自治嘛。
檔案一開始就把話說得如此清楚,為什麼陳翠蓮還能在書中得出「杜勒斯的談話顯示美國政府打算廢棄《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
果然,原來陳翠蓮的書中引述這段話的時候,又改掉了原文的表述:
陳翠蓮的引述:
「美國政府將要求聯合國組織委員會,研究《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以及如何維持太平洋之和平。」
檔案原文:
「美國政府已決定要求組織聯合國調查委員會,以考慮開羅及波茨坦宣言如何與太平洋之維持相協調。」
原文中的「相協調」,被她引述後就不見了。
這三個字不見,恰好可以推動她的讀者朝「兩宣言被廢棄」的方向去理解。
–
其實,不但從陳翠蓮自己引用的史料中,不應該得出她所謂「美國政府打算廢棄《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的結論(如果她謹慎客觀處理史料的話),我們還可以根據同時期的美方史料,證明這項結論與杜勒斯自己的明確說法及當時的政策討論明顯抵觸。
幾乎是同一時間,1950年11月16日,美方相關人員討論本案的備忘錄中,杜勒斯提出的六項原則的第四點就很清楚表示:
“4.The people of Formosa must be given an adequate measure of autonomy and self-government under the sovereignty of China; the relations between Formosa and China must ultimately be based on the consent of the people of Formosa and China.”
「4. 臺灣人民必須在中國主權下獲得適當程度的自治與自我治理;臺灣與中國之間的關係,最終必須建立在臺灣人民與中國人民的同意之上。」
備忘錄中也提到,當時的建議方案中,不了了之(peter out)、誠實闡明(state frankly)我方態度,都還是可能的作法,尚未有最後決策。
至少在本件談話所討論的自治方案中,美方當時是在研究如何使兩宣言與太平洋和平及臺灣住民意願相互協調;若仍在中國主權框架內,給予臺灣高度自治,便是可能的調和方案之一。至於美國內部有沒有其他意見,並不是這一份史料可以「顯示」出來的。
且如同我們前天的臉文所寫的,就算研究報告出來、做成建議,這個建議對於我國也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美方要強推,那是強推。
陳翠蓮在引文中加入史料原文所無、而且足以改變讀者理解方向的「尋求獨立」;
又使引文恰好止於「完全自治」,沒有引出緊接著以清代中央派員說明自治性質的下一句;
再把原文「兩宣言如何與太平洋和平之維持相協調」的關係,拆寫成彼此分立的研究事項,
經過這幾層處理,尚待委員會研究、且未必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多種方案,便被概括成美國「打算廢棄」開羅、波茨坦兩宣言。
這個結論究竟是不是從史料自然生長出來的,讀者應該已經可以自行判斷。


